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资料原料及复印件,向所在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进行确认,经县区局管理部门确认无误后报市行政审批大厅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需要报送的资料有:
(1)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与外(工)贸企业签定的《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需提供)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6)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认定核实表》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