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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国税系统“六条禁令”违禁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7-11-09 09:57:32字体:【

  为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制约,确保菏泽市国税系统“六条禁令”的贯彻落实,切实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的发生,市局根据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国税机关的有关纪律规定,特制定如下处理规定:

  一、禁止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报。

  二、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推销、乱罚款。

  三、禁止收过头税、人情税、关系税和有税不收。

  四、禁止向纳税人借钱借物。

  五、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

  六、禁止使用文明忌语。

  违反第一条者,除退回索要所得外,轻者通报批评或停职待岗,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违反第二条者,除退还非法所得外,轻者通报批评或停职待岗,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违反第三条者,除退还或追交税款外,轻者通报批评或停职待岗,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违反第四条者,除退回所借钱物外,轻者通报批评或停职待岗,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违反第五条者,经调查核实后,初次通报批评,两次停职待岗,三次以上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违反第六条者,经调查核实后,初次批评教育,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两次给予扣发当月考核奖经济处罚,三次以上者停职待岗直至纪律处分。

  违反以上“六条禁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菏泽市国家税务局 作 者:杨东方 发布:菏泽市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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