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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 2007-12-19 10:22:49字体:【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136号)精神,现将我市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收费要求重申如下:

  一、我市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暂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即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纳税人在换取税务登记证件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对纳税人不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二、严格执行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收税务登记正本费;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的规定,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免收工本费;自2006年1月日起至今年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前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时,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三、严禁税务机关将换证工作交于税务师事务所等营利性中介机构代办。

 

信息来源:菏泽市国家税务局 作 者:管理员 发布: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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